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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22秋《土力学与地基基础》在线作业3【标准答案】
可做奥鹏全部院校作业论文!答案请添加qq:2865690116 或 微信:daydayup731 大工22秋《土力学与地基基础》在线作业3
共20道题 总分:100分
一、单选题(共10题,50分)
1.下列说法中,哪一条是错误的?()
A、沉降缝宜设置在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变化处
B、沉降缝宜设置在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C、沉降缝宜设置在建筑物类型截然不同处
D、伸缩缝可兼作沉降缝
2.土中某一点发生剪切破坏时,破裂面与小主应力作用面的夹角为( )。
A、45+
B、45+/2
C、45-
D、45-/2
3.根据地基损坏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可将基础设计分为( )等级。
A、2个
B、3个
C、4个
D、5个
4.( ),验算其稳定性。
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B、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C、经常承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
D、以上说法都不对
5.高耸结构和高层建筑,地基变形一般由( )因素控制。
A、沉降量
B、沉降差
C、倾斜
D、局部倾斜
6.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若要显著减小柱下扩展基础的沉降量,较可行的措施是()。
A、增大基底面积
B、减小基底面积
C、增大基础埋深
D、减小基础埋深
7.属于非挤土桩的是()。
A、实心的混凝土预制桩
B、下端封闭的管桩
C、沉管灌注桩
D、钻孔桩
8.挡土墙高5m,墙背直立、光滑,墙后填土面水平,填土重度为19,=34,c=5,则墙底处的主动土压力强度为()KPa。
A、22.6
B、21.6
C、25.3
D、23.6
9.下列措施中,()不属于减轻不均匀沉降危害的措施。
A、建筑物的体型应力求简单
B、相邻建筑物之间应有一定距离
C、设置沉降缝
D、设置伸缩缝
10.对于设有地下室的独立基础,在对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埋深修正时,埋深d应()。
A、自室外地面算起
B、自室内地面算起
C、取室内外的平均埋深
D、当室外有填土时从老天然地面算起
二、判断题(共10题,50分)
1.土体几乎没有抗拉强度,地基土的破坏模式除剪切破坏外,还有受拉破坏。
A、错误
B、正确
2.局部剪切破坏的特征是,随着荷载的增加,基础下的塑性区仅仅发生到某一范围。
A、错误
B、正确
3.地基破坏模式,主要有整体剪切和冲切剪切两种。
A、错误
B、正确
4.为加快施工速度,打入式预制桩常在设置后立即进行静载试验。
A、错误
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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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位于土质地基上的高层建筑,为了满足稳定性要求,其基础埋深应随建筑物适当增大。
A、错误
B、正确
6.无筋扩展基础的截面尺寸除了通过限制材料强度等级和台阶宽高比的要求来确定外,尚需进行内力分析和截面强度计算。
A、错误
B、正确
7.钻孔灌注桩在设置后不能马上进行静载试验,原因是土中的孔隙水压力有待消散。
A、错误
B、正确
8.局部剪切破坏特征是随着荷载的增加,基础下的塑性区仅仅发生到某一范围。
A、错误
B、正确
9.一般压缩性小的地基土,若发生失稳,多为整体剪切破坏形式。
A、错误
B、正确
10.桩是通过桩侧阻力和桩端阻力来承担桩顶竖向荷载。对单根桩来说,装侧阻力和桩端阻力的发挥程度与桩土之间的相对位移无关。
A、错误
B、正确
黄嫦娇(2018)和李源(2018)通过关于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发现,公司的规模和绩效等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以及质量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刘金彬和杨文武(2018)指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程度越高的企业,其财务绩效越好,企业主动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有助于提升其财务绩效。因此,环境信息披露一方面能将企业的环保信息传达给各个信息使用者,对外树立一个正面的形象,给公司带来良好的口碑;另一方面,当利益相关方了解到公司的环境信息和社会责任的执行状况时,会对他们的决策产生积极的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绩效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一系列的效应将对企业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竞争起到一定的良性作用。
有关部门应针对性地制定激励政策,如果能够对那些能够充分、有效地披露信息的公司进行公开的表彰和奖励,并给予相应的税收和政策支持,从而减少环境投资成本增加对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而促使更多的公司积极地进行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此外,也可以对企业各级、各部门的员工进行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与教育,促使环保理念深入人心,融合环保理念和企业的发展战略,有助于企业将环保意识融入日常生产经营过程,自发地节能减排、主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 注重培养环境会计专业人才
环境会计是一门由会计学与环境科学相互渗透而形成的一门综合学科。因此,环境会计工作者既要精通财务会计、环境等方面的知识,又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目前,我国医药行业的会计人员普遍缺乏相关的环境会计知识,亟待加强对环境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应当在高校的会计专业下细分环境会计专业,从学生时代便开始培养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应对在岗会计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环境会计知识培训和考核。
(一) 外部措施
1. 健全医药制造业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纵观中国现行的环保法律,目前环保法律制度虽已逐渐增多,但尚不健全,且环境保护法律和规章并未明确划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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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各行业的生产过程不同,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信息披露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为此,有关部门要重点关注不同的产业,制订有针对性的法规,以规范药品工业环境报告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制药企业的环境报告进行详细的定义,使之能够适应于实际的环境活动。我国制药企业应在严格的法律体系下披露环境会计的完整、真实,其着眼点应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环境保护的措施以及公司行为的结果。关键在于,不但要有详尽的文字说明,而且要有实际的数据来证明环保的效果。
2. 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运用统一的标准,以便企业可以采用统一的公开形式,便于用户和公众的监督,同时也可以增强公司的信息的可比性,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公司在可能的情况下对环境信息进行单独披露。在医药行业,大多数公司都是在年报中直接发布环境会计信息,这对公司的公开管理有很大的影响。因为独立的环境报告书能使得使用者对公司发布的相关信息有更加直观充分的了解,企业需要将信息发布到独立的环境报告书中,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在披露内容上,企业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企业参与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情况,以及其他非环境财务信息,在环境会计信息中的此类信息占比不是很大。为了实现要制造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全面提高,相关部门要对环境财务信息进行全面披露,扩大环境会计信息的计量范围方面作出要求,例如,对有关资源的消耗量、排污费、环保管理费、环境事故赔偿等相关信息,企业的披露应做到更详细、准确。
3. 完善医药制造业环境审计体系的建立
为了保证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合法有序开展,我国政府应加强监督,加强与审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在现有环保部门的基础上设立分支机构,细化对其环境绩效的监管,对企业的环境污染处理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察。同时,可以专设环境会计信息的审计部门,建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审计体系,对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进行审查,确保上市公司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全面、真实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此外,一方面,要加大环境会计监管的力度,及时查处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并将处罚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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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介等途径予以公布;另一方面,同时要鼓励公众加强对企业环境管理的有效监督,鼓励企业相互之间进行环境监督,对举报的企业或者个人给到一定的嘉奖,使得公众的环保参与度能够得到全面提高。
一、 总结与展望
本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选取了18家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我国医药制造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展开针对性的分析探讨,指出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剖析。基于上述研究分析,本文进一步选取了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案例,分析环境会计信息在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和环境报告书中的披露状况,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
(1)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整体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需要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全面提高披露水平。行业内大多数企业都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但其披露质量总体上看却并不乐观。目前,我国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缺乏统一的标准,存在披露方式不够规范,披露内容不够充分等问题。
(2)对科伦药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针对性分析探讨,可以发现公司相对于行业其他企业而言,有着较高的信息披露水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科伦药业多年来一直坚持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具有较强的信息披露意识,且其披露的信息较为直观、可读,数据在内容上较为充实、呈现出一个较高的可信度。
(3)科伦药业虽然整体信息披露水平较高,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企业可能会有选择性地披露一些积极的信息,对消极信息进行规避,在信息的可比性方面有所欠缺,这也是整个医药制造业行业所共有的问题。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1)本文主要通过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缺乏实证研究的数据来对观点进行数据支撑。
(2)本文对于行业状况的分析仅选取了18家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因此分析结果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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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案件,该部分文书苏亮达到了4766份,由此也可以看出,自《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台以来,各地已经较为广泛的开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适用处理。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国家与社会全方面的宣传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识已经越来越明确和清晰,以法律来维护自身安全与权益。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已经遍及31个省份,但是省份间数量区别非常突出。在图1中列出了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其中案件最多的是江苏省,一共发出了609份,而排在末位的是西藏和黑龙江,二者都是3份,总体来看,偏远省份该类案件都较少如西藏、海南等,这固然与传统思想有关,也与地区经济与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发展程度有关。在很多家庭暴力案件中,阻碍受害者脱离的因素中,首当其冲就是经济不独立,导致其难以摆脱加害者,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无法发挥实效。此外,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也较为欠缺,使得制度核发率无法有效提高。在图2中详细列出了年案件量,其中以2020年为最高峰。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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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二、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困境
(一)申请人范围过窄
《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较为固定,限制在具有家庭亲属关系的个体间,但是现实中家庭暴力往往超出这个范畴,所有存在实质性的长期共同生活的个体间都可能发生,但是《反家庭暴力法》却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个体,对申请人范围没有详细且明确规定,目前除了已经明确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作为申请主体,对于部分特殊或例外情况提供了相关申请人这一规定,如受害者人身自由因外部因素受限或并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等,则此种情况下近亲属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组织或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且法律对这些申请人进行了优先次序排列,代为申请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当事方无法或不能申请的前提下才可实行。因此人身保护令实质上只覆盖了夫妻或同居情侣,对其他亲密关系类型则没有涉及,更不用说曾有过亲密关系的人群,总体来说,其范围覆盖并不严密。在2016年渝0103民保令3号民事裁定书中,就涉及到前面所提到的情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继续受到后者持续性的骚扰、谩骂等损害,且双方及家属间曾经有过暴力行为,因此申请人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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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提起申请,但法院对此进行了驳回,理由正是因为法律中对此已经有明文规定,非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则无法适用该法律。在多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法律救济往往较为滞后且力度难以起到震慑效果,因此受害者除非迫不得已否则不会采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动,通常是因为长期处在暴力及其他威逼行为下,受害人精神与身体都受到极大创伤,存在畏惧心理,且很多经济不独立,耻于或者不敢向外求助。最后家庭暴力情况往往需要被外部机构或组织获知,并向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告知,之后代为申请才具有可行性。
(二)违反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以柳江县法院一个案件为例,2017年5月30日,该法院发出了一份人身保护令,申请人是计女士。到了6月18日,由于被申请人钟某出现了违令行为,法院因此对其进行了惩戒,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又以广西一个离婚案件为例,
2018年6月12日,该地区某法院对被申请人作出惩戒,由于被申请人黄某某出现违令行为,因此被处以1000元罚款。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中涉及到违令行为的惩戒内容,但是针对的是已经构成犯罪的那部分违法行为,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刑法角度来看,目前对于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如何进行阻却和惩罚,刑法最可能适用的应该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针对该罪名适用的几乎都是经济纠纷,且其构成要件中要添加了严重情节,如果没有达到这一要求,则即便出现了不执行行为也无法适用该罪。因此如果申请人受到了严重侵害,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了殴打且造成了严重伤害的,那么就能够适用故意伤害罪,但是这已经超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与内容范畴,没有和其存在必然关系。由此可见,由于具体罪名处在较为模糊不清甚至没有规定的状况,对被申请人的事后行为难以进行有力约束或强力阻却,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不足,也极大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用性,使得其预防家暴的功能几乎没有实质上发挥。需要加强对违令行为的惩戒,充分赋予人身安全保护令更为强大的法律效能,让震慑功能发挥实效,是反家暴法立法目标全面实现的有效途径 在黄慧敏《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之审思》一文中,其提到在我国违反保护令的违令行为成本太低,惩罚力度不够,可通过提高罚款数额、增长拘留时间,在刑法中违令行为规定具体罪名等方式加以完善。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案件中,罚款或拘留难以发挥有效震慑作用,惩罚力度起不到约束效果。在违令行为处理中,目前罚款最高额度也仅有1000元,这就造成两个情况,收入较低的被申请人,不能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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