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在线、离线作业代写、课程代看、网考、论文辅导
大工22秋《土力学与地基基础》在线作业1【标准答案】
可做奥鹏全部院校作业论文!答案请添加qq:2865690116 或 微信:daydayup731 大工22秋《土力学与地基基础》在线作业1
共20道题 总分:100分
一、单选题(共10题,50分)
1.材料力学中,剪应力的方向以()为正。在土力学中剪应力的方向规定以()方向为正。
A、顺时针、顺时针
B、顺时针、逆时针
C、逆时针、顺时针
D、逆时针、逆时针
2.土体产生压缩时,()。
A、土中孔隙体积减小,土粒体积不变
B、孔隙体积和土粒体积均明显减小
C、土粒和水的压缩量均较大
D、孔隙体积不变
3.某工程地基经验获得原状土样的基本指标:土粒比重为2.70,天然含水量为18.9%,密度为1.71g/cm3,则该土的孔隙比为()。
A、0.396
B、0.568
C、0.877
D、0.945
4.载荷试验于同一土层进行的试验点,不应少于()。
A、1
B、2
C、4
D、3
5.含水量对下列哪种土的过程性质影响较大?()
A、粉土
B、粉砂
C、细砂
D、碎石土
6.由建筑物的荷载在地基内所产生的应力称为()。
A、自重应力
B、附加应力
C、有效应力
D、附加压力
7.目前已发现的矿物有3000多种,但是常见的主要造岩矿物仅有()多种。
A、3000
B、2000
C、30
D、20
8.因为土力学研究的对象,绝大多数都是压应力。所以土力学中的法向应力()。
A、以压应力为正,拉应力为负
B、以压应力为正,拉应力为正
C、以压应力为负,拉应力为负
D、以压应力为负,拉应力为正
9.当砂土相对密实度为1的时候,砂土处于最()状态。
A、最密实
B、最疏松
C、不密实也不疏松
D、无法判断
10.已知地基中某点的竖向自重应力为100KPa,静水压力为20KPa,土的静止侧压力系数为0.25,则该点的侧向自重应力为()。
A、60KPa
B、50KPa
C、30KPa
D、25KPa
二、判断题(共10题,50分)
1.对于同一种土来说有效重度一定大于浮重度。
A、错误
B、正确
2.甲土的饱和度大于乙土的饱和度,则甲土的含水量一定高于乙土的含水量。
A、错误
B、正确
3.土力学中,砂土的分类是按颗粒级配及其形状进行的。
A、错误
B、正确
大工答案请进:opzy.net或请联系微信:1095258436
4.矿物受外力作用时,能沿着一定方向裂开成光滑平面的性能,称为解理。
A、错误
B、正确
5.无粘性土如砂、卵石均为单粒结构,它们最主要的物理状态指标为密实度。
A、错误
B、正确
6.矿物的鉴定方法分肉眼鉴定法和偏光显微镜法。
A、错误
B、正确
7.人工水冲填泥砂形成的填土一般称为冲积土。
A、错误
B、正确
8.关于土颗粒的工程性质,颗粒越大,强度越高,变形越小,渗透性越大。
A、错误
B、正确
9.结合水是液态水的一种,故能传递静水压力。
A、错误
B、正确
10.土中水的质量与土的总质量的比值称为土的含水量。
A、错误
B、正确
大工22秋《土力学与地基基础》在线作业1
共20道题 总分:100分
一、单选题(共10题,50分)
1.材料力学中,剪应力的方向以()为正。在土力学中剪应力的方向规定以()方向为正。
A、顺时针、顺时针
B、顺时针、逆时针
C、逆时针、顺时针
D、逆时针、逆时针
2.土体产生压缩时,()。
A、土中孔隙体积减小,土粒体积不变
B、孔隙体积和土粒体积均明显减小
C、土粒和水的压缩量均较大
D、孔隙体积不变
3.某工程地基经验获得原状土样的基本指标:土粒比重为2.70,天然含水量为18.9%,密度为1.71g/cm3,则该土的孔隙比为()。
A、0.396
B、0.568
C、0.877
D、0.945
4.载荷试验于同一土层进行的试验点,不应少于()。
A、1
B、2
C、4
D、3
5.含水量对下列哪种土的过程性质影响较大?()
A、粉土
B、粉砂
C、细砂
D、碎石土
6.由建筑物的荷载在地基内所产生的应力称为()。
A、自重应力
B、附加应力
C、有效应力
D、附加压力
7.目前已发现的矿物有3000多种,但是常见的主要造岩矿物仅有()多种。
A、3000
B、2000
C、30
D、20
8.因为土力学研究的对象,绝大多数都是压应力。所以土力学中的法向应力()。
A、以压应力为正,拉应力为负
B、以压应力为正,拉应力为正
C、以压应力为负,拉应力为负
D、以压应力为负,拉应力为正
9.当砂土相对密实度为1的时候,砂土处于最()状态。
A、最密实
B、最疏松
C、不密实也不疏松
D、无法判断
10.已知地基中某点的竖向自重应力为100KPa,静水压力为20KPa,土的静止侧压力系数为0.25,则该点的侧向自重应力为()。
A、60KPa
B、50KPa
C、30KPa
D、25KPa
二、判断题(共10题,50分)
1.对于同一种土来说有效重度一定大于浮重度。
A、错误
B、正确
2.甲土的饱和度大于乙土的饱和度,则甲土的含水量一定高于乙土的含水量。
A、错误
B、正确
3.土力学中,砂土的分类是按颗粒级配及其形状进行的。
A、错误
B、正确
4.矿物受外力作用时,能沿着一定方向裂开成光滑平面的性能,称为解理。
A、错误
B、正确
5.无粘性土如砂、卵石均为单粒结构,它们最主要的物理状态指标为密实度。
A、错误
B、正确
6.矿物的鉴定方法分肉眼鉴定法和偏光显微镜法。
A、错误
B、正确
7.人工水冲填泥砂形成的填土一般称为冲积土。
A、错误
B、正确
8.关于土颗粒的工程性质,颗粒越大,强度越高,变形越小,渗透性越大。
A、错误
B、正确
9.结合水是液态水的一种,故能传递静水压力。
A、错误
B、正确
10.土中水的质量与土的总质量的比值称为土的含水量。
A、错误
B、正确
(四) 科伦药业环境信息披露问题及原因分析 27
六、 完善医药制造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 28
(一) 内部措施 28
(二) 外部措施 30
七、 总结与展望 32
参考文献 34
致 谢 36
医药制造业环境信息披露研究
引言:在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的今日,环境问题如今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重视,环境会计目前在国外属于较高层次的研究,但我国至今仍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可行的体系。在此背景下,本文从现有研究结论出发,针对性的研究分析了要制造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应对策略。
一、 绪论
(一)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制造业的增长在国民经济中保持着较快的步伐,但根据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公布的医药制造行业的三废数据可知,由于医药制造行业具有一定的行业发展特点,导致其原材料的利用率低、排放大量废弃物等,伴随着医药制造行业的进步与发展,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生态环境由此遭到破坏。为了实现有效的现状改善,医药制造业需要在发展过程中实现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地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然而,目前我国医药制造业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环境污染严重等。
2013年,针对非法排污企业,我国进行了一次环保专项行动,深入调查了制药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2014年6月,环保部等8部委联合组织了一次环保专项整治会议,明确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对那些长期存在污染问题的制药企业进行集中打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9月出台“七项指引”,其中第7号对制药公司进行积极指引,对医药制造行业的行业信息披露内容做了具体论述。2017年1月,国家环保部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原则发出了通知,同时也对医药制造业的相关方面作出了规定。为了让我国医药产业更加健康地发展,在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上,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及时掌握相关企业的环境污染状况和控制措施,才能有效地监测与治理。
32
但是,在我国目前尚未具备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方法,且在案例实操方面的研究也相对匮乏,理论研究仍然占据着较大的比重,因此为了丰富环境会计领域的研究,还需要增加更多具体、详尽的案例分析。不仅如此,不同行业的行业特性是不一样的,现如今针对环境信息的案例分析大多集中于煤炭、化工等行业,而对于医药制造业的案例分析较少,显现出对于医药制造业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的探讨不够深入,若是直接将其他行业相关的研究结论加以套用了事,医药制造业将难以制定出具有一定针对性的披露体系。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选取的研究对象是科伦药业,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影响因素做了具体论述,在分析行业信息披露存在的现实问题的基础上,进行问题解决方案的制定与提出。
(二) 研究目的及意义
环境信息是描述经济组织生存环境状况的信息。环境信息是一个能够反映环境问题的数量、质量、分布、关系和规律以及环境管理过程中的各个内部要素的整体概念,它是可以被环保部门、公民和各种企业使用的概念化信息,是人们在环保实践中了解环境、解决环境问题所需要的共同资源。环境会计是对企业在生产和运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环境成本进行核算的一种手段,从而可以从这些方面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为企业的生产管理过程提供决策依据。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于2010年由环境保护部正式制定与出台,明确指出医药制造业属于重污染行业,医药制造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医药生产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紧密,能够推动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环保法规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情况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其中医药制造业作为重污染行业,要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在保障社会公众健康方面,医药制造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同时,作为一个重污染行业,研究该行业内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所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选取的案例研究对象科伦药业作为一个位列中国医药企业100强且自上市起便每年发布环境报告书的企业,分析其信息披露现状及优缺点,结合我国制药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行业内外部环境出发进行相关改善建议的提出,实现医药制造行业环境责任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的全面提高,
32
(一) 捐助法人决定无效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1. 捐助法人决定的无效事由
针对捐助法人所作出的决定,我国《民法典》当中并没有直接载明无效事由,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主流的观点是援引《公司法》22条作为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通过该条款来判断捐助法人决定是否合法。但是该条款当中所规定的无效事由还是存在抽象性,这就会导致无法形成确定的判决结果。但是对国外的立法进行研究,不难发现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国家在规定决议无效的事由时采取的方式都是清单列举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决议无效的范围,更加确定地设置了违法的标准 王延川:《股东会决议瑕疵确认标准之证成》,《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0年第5期,第55页。
。基于此,我们可以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也使用清单列举的方式规定无效事由。在立法当中更加明确地体现立法目的,降低司法实践当中寻找法律依据的难度。由此,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采用清单方式填充捐助法人决定无效事由的实体法内容,“以清晰表达立法者目的,降低法官找法难度” 叶林:《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公司法解释》,《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第70页。
。
其一,倘若所作出的决议对捐助法人的资产造成侵害,决议无效。捐助法人相当于集体所有权的行权代表,在达成决议之后,可以管理亦或者是使用集体资产。众所周知,农村具体资产涉及到社会公益,来源并不是成员出资,而是法律的规定。正文前文所阐释的,在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之下,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农民集体,因此理事会的成员并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可以享受上述资产所创造的利益。对于所有权权属进行明确,并且保障农村集体资产能够被所有理事会的成员一同享有,对于集体利益有重大的影响,于此同时也会对农村经济发展造成影响,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性, 徐银波:《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第160页。
有助于维护捐助法人的运行秩序。基于此,不管是捐助法人亦或者是理事会成员,前者有权代行集体所有权,后者有权共享利益,但是两者都物权非法侵占亦或是处置集体资产,倘若存在上述行为,形成的决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举例说明,公司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系独立主体,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作为捐助法人,不能因为其债务不能清偿,就决定将农村集体资源作为抵债的资产。倘若形成的决议是将上述资产抵债,该项决议没有法律效力。
其二,倘若决议非法剥夺了成员资格,则该项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捐助法人当中,理事会成员扮演的角色接近于“员工”,因此其成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倘若其行为悖反了规章制度,捐助法人有权按照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处罚。但是倘若利用规章制度来剥夺成员的资格,就没有法律上的基础和依据。该类行为从表面上来看侵犯了理事会成员的利益,从实际的层面而言该种行为已经悖反了分配正义的观念,也和人民至上的观念不相符合,因此该种行为既违反了法律秩序,也不符合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关于非法剥夺的问题,我们在判断是否符合非法剥夺时,应当考量的是当事人在理事会当中是否已经获得了成员资格。确定成员资格的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判断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单独凭借户籍、血缘之类的因素来认定剥夺资格的决议是否具备法律标准。在判断的过程中应当选择实质性标准,也就是说,判断时还需要衡量当事人在集体当中的生产、生活情况,以及当事人对于集体资产是否产生了依赖,依赖的程度如何,并且结合成员资格的其他要素进行综合性判断。
其三,形成的决议如果不符合法律强制规定,亦或者是违反公序良俗,则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根据《民法典》143条的相关规定,亦或者是根据《公司法》22条的相关规定,我们都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倘若捐助法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强制规定,亦或者是违反公序良俗,则会导致决议的无效。在本文看来,违反效力强制规定应当能够成为决议无效法定事由。基于此,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在司法实务当中,我们应当如何判断某项决议是否符合效力强制规定,我们在判断的过程中,不能仅仅把依据落在“必须”、“不应”之类的词汇当中,应当尊重原法条的规范宗旨,考量之所以设置强制规定,是为了实现何种立法目的,并且结合相关语境进行下一步的分析和判断。
2. 捐助法人决定无效事由的法律后果
倘若捐助法人的决议被认定为无效,则具有自始无效的法律效果。如果决议被认定无效,由决议所产生的义务还没有投入履行,则义务不需要继续履行。但是如果义务已经在履行的过程中亦或者是处在履行完毕的状态时,此时应当根据义务的性质作出决定,最终会形成两种结果,其一是利益返还,其二则是折价赔偿。与此同时,倘若决议被认定无效,针对导致其无效的成员,应答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中,应当构建起决议效力审查的机制,在机制当中规定由何种主体负责决议效力的合法性审查、审查主体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在决议无效时应当如何划分法律责任、应当以何种形式承担法律责任等。
在对决议的效力进行认定时,不能当做整体进行对待,应当有所区分。倘若决议当中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无效,有效部分仍然可以独立执行。一部分决议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但是倘若条款之间不是独立的关系,互相存在联系,例如某条款是另一条款的前提,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将条款和条款之间进行割裂,应当认定决议整体无效。
(三)决议可撤销的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
1.决议可撤销的适用情形
按照《公司法》22条所规定的内容,无论是内容违法也好,亦或者是程序违法也罢,都属于可撤销事由的范畴之中。和公司决议具有相似性,在捐助法人形成的决议当中也可能会出现上述情况。目前我国《民法典》94条只载明在决议的程序以及内容方面存在瑕疵之时,决议应当被撤销。很明显,就该条规定来看,针对程序、内容违法涉及到的具体情况,该条规定还是不够全面,在立法层面还是曾在缺失。本文认为,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公司法》22条的相关规定,适当扩大捐助法人所形成决定的可撤销事由。基于此,我们在认定捐助法人所形成的决议是否可撤销之时,应当对于不同的事由进行分类,过后再进行分析。根据94
条的相关规定,倘若捐助法人的决策、执行机构设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亦或者是决议形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或者是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之下,捐助人、利害关系人等主体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捐助法人作出的决议。
首先,我们在判断程序违法的决议是否应当被撤销时,必须要考虑所导致的违法后果是否具有严重性。不同于公司,捐助法人的表决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灵活。因此捐助法人形成决议的流程相对来说更加简单,比公司更加容易形成多数决,但是弊端在于这样一来就会对理事会成员实体权利的运行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 徐海燕:《业主大会决议瑕疵的司法救济——兼析〈物权法〉第78条第2款》,《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53页。
由此,即使法律和章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倘若决议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作为理事会的成员,仍然有权提出撤销的申请。例如在召开理事会成员大会时在通知的环节存在瑕疵,常见的情况有遗漏会议时间、地点等一系列关键信息,亦或者是在表决完毕进行统计时存在失误,都属于可撤销事由的范畴。与此同时,当存在程序违法事实时,撤销决议是一种常见的权利救济方式,但并不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其次,倘若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规定,则会由于悖反了团体自治原则,而成为可撤销的决议。捐助法人设立章程是为了规范各位理事、管理人员的一系列行为,当然章程也是记载权利、义务的关键载体。由此,形成的决议内容固然要遵循强制性法规的规定,也不能突破章程的限制。倘若形成的决议在内容的层面悖反了章程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会存在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是认定决议无效,其二是认定决议可撤销。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提出,在社团当中,章程所起到的作用相当于“宪法”,在社团当中具有重要地位,倘若形成的决议悖反了章程,决议应当被认定了无效。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提出,章程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内部自治所遵循的规则,因此如果形成了集体决议,可以对章程进行修改,因此章程的效力和法律并不等同。 [日]北泽正启:《修正股份公司法解说》,税务经理协会1982版,第61页。
在本文看来,面对此种情形应当援引《公司法》22条的相关规定,倘若决议内容悖反了章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可撤销决议,理由如下:就外观来看,章程和法律有相似之处,但是从实质的层面来说,章程和国家法律相比较而言,无论是制定的主体、程序、具备的效力、调整的对象等诸多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吴飞飞:《论公司章程的决议属性及其效力认定规则》,《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1期,第179页。
捐助法人制定的章程实际上仍然是团体自治所产生的结果,因此只要不突破法律的强制规定,理事会可以通过民主决议决定章程的内容。因此倘若决议的内容违反了章程,仅仅是违背团体自治这一原则,导致的结果是使得团体意思具有一定的瑕疵。但是决议无效一般来说都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之间没有联系,决议无效的规定保障的是公益以及法律的稳定。 李建伟:《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及其救济体系再构建———以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为中心》,《商事法论集》2008年第2期,第58页。
因此针对上述情况,如果直接认定为决议无效,那就和法理相违背。但是倘若存在下列情况,决议既违反了章程,也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此时应当认定决议无效。
2.决议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按照《民法总则》15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