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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22秋《数字电路与系统》在线作业2 【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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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0道题 总分:100分
一、单选题(共6题,30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集成触发器按照触发方式的分类?( )
A、电平触发器
B、脉冲触发器
C、时钟触发器
D、边沿触发器
2.两个模N计数器级联,可实现( )的计数器。
A、1
B、NN
C、N
D、2N
3.74LS175是( )位集成寄存器。
A、四
B、三
C、二
D、一
4.TTL维持阻塞D触发器在( )触发。
A、时钟脉冲上升沿
B、时钟脉冲下降沿
C、时钟脉冲上升沿和下降沿都可
D、时钟脉冲上升沿和下降沿都不可
5.边沿触发器的触发方式是( )。
A、主从触发
B、脉冲触发
C、边沿触发
D、电平触发
6.有关74148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输入、输出均为高电平有效
B、输入高电平有效,输出低电平有效
C、输入低电平有效,输出高电平有效
D、输入、输出均为低电平有效
二、多选题(共6题,30分)
1.主从RS触发器和时钟RS触发器相比,下列哪些是相同的?( )
A、特征方程
B、约束条件
C、真值表
D、波形图
2.有关组合逻辑电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存在反馈电路
B、不存在反馈电路
C、存在记忆延迟单元
D、不存在记忆延迟单元
3.下列哪些是触发器的典型应用?( )
A、消除噪声电路
B、移位寄存器
C、数据锁存器
D、单脉冲发生器
4.组合逻辑电路设计过程中,关于正逻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1表示肯定
B、1表示否定
C、0表示肯定
D、0表示否定
5.数据选择器的功能是将多个输入数据中的一个送到唯一的输出端,常用的有哪些?( )
A、二选一大工答案请进:opzy.net或请联系微信:1095258436
B、四选一
C、八选一
D、十六选一
6.8线-3线编码器是指?( )
A、输入端是8个输入信号
B、输入端是3个输入信号
C、输出端是8个输出信号
D、输出端是3个输出信号
三、判断题(共8题,40分)
1.下降沿触发的JK触发器是利用触发器内部门电路的延迟时间来实现下降沿触发的。
A、错误
B、正确
2.时钟触发器和电平触发器不是同一种触发器。
A、错误
B、正确
3.组合逻辑电路分析的任务是:对给定的逻辑电路图,找出电路的逻辑功能。
A、错误
B、正确
4.序列信号发生器是能够循环产生一组序列信号的时序逻辑电路。
A、错误
B、正确
5.用数值比较器7485比较两个多位数的大小时,要从低向高逐位比较。
A、错误
B、正确
6.在同步时序逻辑电路的分析中,次态值和触发器的类型没有关系。
A、错误
B、正确
7.在数字系统的实际应用中,键盘输入逻辑电路可以由编码器组成。
A、错误
B、正确
8.维持阻塞D触发器可以利用反馈信号的维持阻塞作用来防止触发器产生空翻。
A、错误
B、正确
神利益” 参考孙维飞:《祭奠纠纷的类案研究》,《交大法学》,2012年第1期。
,此文未对祭奠权的上位概念进行讨论,而是从祭奠利益受到侵害后的实务救济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一、 案例介绍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 基本案情
原告宗某系死者宗某某之子(下述简称原告),董某某与宗某某系再婚夫妻,二人未再生育子女,宗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因病去世,董某某依宗某某生前遗嘱将其拉至昌平殡仪馆准备火化。原告称董某某违反了和原告及其亲属关于宗某某后事的办理约定,即由董某某继承宗某某的遗产并为宗某某购买墓地操办丧礼等事宜,且墓地选址及样式遵从原告及其亲属的意见。原告及其家属拒绝火化,并要求董某某出具真实有效的遗嘱,但董某某仅出具了遗嘱复印件,且签名并非宗某某的笔迹。原告坚决不同意在见到真实有效的遗嘱前前对宗某某的遗体进行火化,并对昌平殡仪馆进行了通知,原告不到场的情况下坚决不能对遗体进行火化。2019年6月9日下午,董某某强行将宗某某的遗体拉至东郊殡仪馆,原告得知后立刻致电东郊殡仪馆要求遗体不得火化,但当原告赶至现场后,宗某某的遗体已经被火化。
原告认为,董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及道德底线,且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利、人格权利等合法权益;东郊殡仪馆作为专业殡葬服务场所,对有争议的遗体及所掌握的情况应该进行评估判断,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却没有尽到该义务,对整个侵权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要求二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要求董某某告知原告父亲宗某某骨灰存放地点;要求董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要求东郊殡仪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4805号。
董某某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其是按照丈夫遗嘱办理后事,且原告在看遗嘱时抢夺遗嘱,趁机损毁了遗嘱。董某某和宗某某结婚20多年,原告仅在遗留之际见过宗某某,之间原告与宗某某没有任何交流,当宗某某遗体在昌平殡仪馆存放3个月之久,原告都不闻不问,所以其才采取火化的形式。东郊殡仪馆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办理手续时董某某携带了死者的死亡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并且死亡
证明原件表明家属为董某某,其作为火化单位,将审查义务已经尽到,没有对原告人格权侵犯的任何行为,不需要承担所谓的侵权责任。
(二)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祭奠权”尚未成为一种类型化的法定权利,但“祭奠权”是有利益关系的生者对死者的哀吊、追思的特定权益,“祭奠权”存在所保护的人格利益,其客体是一种精神利益,属于一般人格权。结合本案案情及各方举证看,董某某持有一份宗某某自书遗嘱,宗某某去世后,董某某将宗某某遗体火化并实施海葬的行为,并未违背宗某某生前的意愿,难以认定其构成侵权。东郊殡仪馆认为根据己方举证可以看出,在原告致电东郊殡仪馆对火化宗某某遗体行为提出异议时,宗某某遗体已进入火化炉,已无法阻却火化程序,所以,殡仪馆对宗某某的火化手续符合其与董某某之间的合同约定,殡仪馆的火化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系依据殡葬服务协议而履行的合同义务,也未侵害原告的祭奠权益,同样不足以认定构成侵权。所以,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笔者选取该案例进行分析的原因在于该案例的争议焦点。此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为:董某某未通知原告私自处置宗某某尸体的行为和东郊殡仪馆未听取原告意见就火化尸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又侵犯了何种权益。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权益,从法院的判决书中可看出法院也认可祭奠权益这一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权益。
然而在一起墓碑落款纠纷案中,祭奠权益却没有得到承认。该案中,被告,即原告的姐姐,没有告知原告就自行将原告在父母墓碑上的名字去掉了,同时也对原告提出的补刻请求直接拒绝。在原告看来,被告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对于父母拥有的“祭奠权”,要求被告立刻将自己的名字刻在墓碑之上,此外也需要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在一审、上诉之后,南京市中院对他的起诉予以驳回。在法院看来,他提出的“人身权”在现行法律上没有规定,并不包括所谓的“祭奠权”,因此“祭奠权”并不是法律规定好的人身有关的权利,没有在现行法律调整范畴里,同样也不在法院能够依法管辖的范畴内。所以被告这种行为不算直接侵权,原告不可以以此起诉,索求赔偿,可以选择的途径只有行政、调解等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承认祭奠利益是须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的情况,因此,对祭奠利益进行定性,探寻其受法律保护的依据在实务中显得尤为重要。
(三) 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
1.祭奠权如何定性
上述案例中的死者骨灰安葬纠纷实际上就是祭奠利益的纠纷,但是“祭奠权”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将祭奠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来看待,如何解决实务中关于祭奠权的“身份权说”和“人格权说”的争议,值得我们探究并思考。
2.祭奠利益受法律保护的依据是什么
若祭奠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在现行法体系中,应该依据哪些法律规范对祭奠利益进行保护,如何适用这些规范,也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祭奠利益的性质分析
(一)实务中的祭奠纠纷
简单来说,几点就是活着的人对于已经死去的人表示自己的悼念和寄托思念的情感活动。它属于民族风俗的一种,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更是地位非常。在现实生活中,与祭奠相关的活动内容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参加追悼会、瞻仰死者遗容。第二类是在墓碑上刻上死者近亲属的名字。第三类是如何处理死者相关物,这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处理死者遗体、骨灰等的方式,二是处理死者生前遗留物,如照片、衣物等。据此,大致可以得出实务里牵涉到的祭奠纠纷情况。首先是死者近亲属之一倘若没有告知其他近亲来参加追悼和奔丧;其次是死者的近亲属之一没有将别的近亲属姓名雕刻上死者墓碑上;最后是死者的近亲属对死者其尸体进行损毁、污损,未告知其他近亲属,骨灰保管人私自丢失骨灰等纠纷。
(二)何为祭奠权
现行法律中对祭奠权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关于“祭奠权”是否是一项权利存在两种截然不同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祭奠权是权利,应予以保护,并定义其为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主体对死者表达哀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