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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22秋《数据挖掘》在线作业2【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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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0道题 总分:100分
一、单选题(共10题,50分)
1.程序语句len(str(‘3.1415’)) 的输出结果为()
A、4
B、5
C、6
D、7
2.关于Python中异常处理,以下描述错误的是()
A、异常语句可以与else和finally关键字配合使用
B、程序异常发生后经过异常处理,程序可以继续执行
C、Python通过try、except等关键字提供异常处理功能
D、编程语言中的异常和错误完全是相同的概念
3.以下那个关键字不是异常处理语句的关键字()
A、elif
B、except
C、try
D、finally
4.以下选项中不是Python关键字的是()
A、while
B、except
C、in
D、do
5.以下选项中用来捕获特定类型异常的关键字是()
A、do
B、pass
C、while
D、except
6.以下不属于Python的关键字的是()
A、mark
B、del
C、return
D、global
7.Python中定义函数的关键字是()
A、def
B、define
C、function
D、defunc
8.以下选项对Python文件操作描述错误的是()
A、当文件以文本方式打开时,读写会按照字节流方式进行
B、Python能以文本和二进制两种方式处理文件
C、文件使用结束后要用close()方法关闭,释放文件的使用授权
D、Python能通过内置的open()函数打开一个文件进行操作
9.下列不是Python对文件进行读操作的方法是()
A、readtext
B、readlines
C、read
D、readline
10.Python中操作集合时,可以使用哪个函数来对集合进行增加元素的操作()
A、append
B、put
C、pop
D、add
二、判断题(共10题,50分)
1.函数的名称可以任意字符组合形成的。
A、对
B、错
2.函数可以看作是一段具有名字的子程序,在需要的地方调用执行,不需要在每个执行地方重复编写这些语句。
A、对
B、错
3.函数是一段具有特定功能的、可重用的语句组,用函数名来表示并通过函数名进行功能调用。
A、对
B、错
4.for循环和while循环中都存在一个else扩展用法,continue关键字对else没有影响。
A、对
B、错
5.continue语句只结束本次循环,而不终止整个循环;break语句结束整个循环过程。
A、对
B、错
6.全局变量一定不能和局部变量同名。
A、对
B、错
7.局部变量指在函数内部使用的变量,当函数退出时,变量依然存在,下次函数调用时可以继续使用。
A、对
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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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函数内部使用global关键字声明简单数据类型变量后,该变量作为全局变量使用。
A、对
B、错
9.简单数据类型变量无论是否与全局变量重名,仅在函数内部创建和使用,函数退出后变量被释放。
A、对
B、错
10.局部变量若与全局变量重名,则不能在函数内部创建和使用。
A、对
B、错
第二主张祭奠仅仅是一种传统的风俗习惯,不能称其为权利,民事权利由国家立法确认,因此不能称之为权利,承认其是一种权利的行为会导致权利泛化的结果,将之当做风俗习惯来看待,既便于调整实际中的纠纷,也可强化人们对道德观念的认知。
(三)祭奠权的定性
由上述内容可知, “祭奠权”概念并没有被法律所认可,说到底它并不是一项法定权利,所以对于“祭奠权”没有明确定性,现阶段学界对“祭奠权”的划分主要是两种说法,其一是身份权说,其二是人格权说。
1.身份权说
所谓身份权指的是存有一定身份关系的民事主体,由于特定的身份或是行为带有的一定权益。祭奠权则是指的是对死者而言是近亲属,每一位这样的近亲属都有祭奠的权利,所以近亲属相互间需要对彼此的祭奠权表示尊重,不可以有任何的阻扰和破坏,具体说来,意思是死者近亲属对于死者有一份寄托思念和敬意的权利。所谓“祭奠权”和身份权之间关系密切,所以归类为身份权的一种有道理,在实务中就有部分案例这样处理,是将祭奠权当做身份权进行判决的。但它的缺点在于,身份关系会随着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消逝,与之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将会丧失这一身份权利,死者的逝去代表着身份关系的堙灭,但同时近亲属又产生了祭奠权,若如此划分,祭奠权不能满足身份权的相对性这一特征,因此将祭奠权归属于身份权有失妥当。
2.人格权说
站“人格权说”
的学者是由人格权视角对“祭奠权”性质展开论证的。人格权,顾名思义就是指的法律对人格权益在内容上认定为民事主体,让其能够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存在,同时也能够和主体人身关系密切的权利。秉持着这样观点的人看来,所谓“祭奠权”归属于一种人格权范畴,也就是因为存在近亲属关系使得其获得一定的人格权益。第一,尽管是因为一层身份关系才有的“祭奠权”,但是死者死亡已经是既定事实。和死者相关的近亲属关系也会随之消失,不过近亲属有一定的内心人格权益,或是说近亲属有一定的心灵感应、精神利益,这些并不会因为身份关系的消失而消失。所以针对存在的“祭奠权”还有其需要保护的对象来说,它需要保护的不是死者和生者此前建立的身份关系或是死者自身的精神利益,而是活着的人对于其存在的精神寄托、行为自由等,所以“祭奠权”就此应当归类为一种人格权。
此外,权利客体视角分析看,人格权客体就是一种人格权益,身份权客体就是身份权益的一类。人格权益就是人必备的一种为人资格,同样的身份权益在属性上分为两种。身份权益“不只是作为权利人的权益,也会被其利用,是一种相对于人身权益而存在的权益”。“祭奠权”其客体就是所谓近亲属在死者死去之后展开的料理后事和祭奠等系列活动,涵盖的内容有遗体安葬、遗体保管、墓碑竖立等方面的行为自由,行使“祭奠权”没有相对人,也没有相对的法定义务,不带两种属性。比如死者安葬权利而言,虽然社会对于死者下葬、祭拜有一定的伦理道德、社会良序标准,但是在我国法律上没有针对死者安葬给出具体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倘若死者的近亲属并不履行对应的祭祀权、行孝道,也没有任何人能够以法律强制其履行,法律上不存在这种义务,社会和大众仅能从道德层面去谈这种义务。
所以,所谓“祭奠权”保障的是生者自身的一种人格权益,归属于人格权一类,究竟是人格权的一般属性还是具体属性,都需要在今后通过立法给出相关解释,部分人认定“祭奠权”能够抽象出来和其他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并论,同时也有部分学者认定细化一般人格权,“祭奠权”也是其中一种。
3.本文的观点
从祭奠权的由来分析,它的产生主要依据人民的权利意识的思考,也是体现了法律制度建立的滞后。当前的人民生活中,许许多多的人民已经可以将权利义务联系,可以随时将生活中的各类问题与法律结合思考。而“祭奠权”就是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不断形成的,虽然我国还不是例法国家,也就是法庭上不能通过在判决时进行创造新的权利,只能通过立法机构的官方认可才可以真正定义为新的法定人格权。最近这几年,关于祭奠纠纷的各类案件都有所增长,数量偏大,但是对于祭奠权当事人的权利诉求却不能通过现有的法律来解决,也就不能实现所谓的公平公正,导致司法权威性受到破坏。从祭奠权的本身内容来看,祭奠权的行为权利主要是体现在行为本身的利益需求,而剥夺该权利所代表的利益需求就是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对于祭奠权的法律主体定义,就是需要规定如何的主体才能享有祭奠的资格,且享有相应的利益主体。而对于祭奠权的法律客体定义,就是客体指向的人会做出对主体权人利益相冲突的行为,侵犯其权益的行为的人。
祭奠权是具有较浓厚感情色彩的权利,从我国的国民意识来看,“逝者为大”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人们会对逝者的思念体现在具体的祭奠活动上,由此可以让自己的心灵获得慰藉。就如俗语所说,百善孝为先,后代们通过祭奠活动来对逝去长辈的纪念和尽孝,这是一种重要的精神追求。所以祭奠权的权利诉求内容是合情合理的,而且其权利内容也不能纳入其他的权利里头。具体的祭奠权包含几项重要内容:葬礼信息知悉权、丧葬决定权以及祭奠的参与权等等。这些权利内容都是不能纳入身份权的,而且,祭奠权的基础也就是代表身体权的消失,祭奠权的权利主体和内容都是有特定的划分,如果是将其归纳于一般的人格权利,就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利。所以非常有必要将祭奠权提升定义为一项新的人格权,并进行相应条例保护,才能做到祭奠纠纷的法制化,也可以使得在具体实践上的法律途径解决,处理权责不明的情况。
祭奠权最大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就是在权利主体的划分上。权利主体因为和逝者是有一定的关系的,但是也不同于像《婚姻法》的近亲属范畴。祭奠权的权利主体限定原因,在于两点,首先是《婚姻法》规定近亲也是祭奠权的主体,其次也是由于不属于近亲,就会和逝者所谓的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等同享有祭奠权。从法律规定意义上的近亲属或者不是近亲属,但由于其在逝者生前是长期的生活,也有一定的赡养的义务履行,这也就是近亲属的义务,可以将其定义为祭奠权人,同时也不会对其他的祭奠人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对于不属于近亲的人员,但是和逝者生前已经形成一定的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人都应该享有祭奠权利。第三就是,丧偶的儿媳或女婿也是可以进行祭奠的,可以考虑《继承法》的继承权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同时也是可以判断其是否有对逝者进行赡养。如果丧偶的儿媳或女婿有尽到赡养,虽然并不是近亲属的关系,但在过去的生活上他们都同样有尽到子女的义务。所以对逝者的子女的配偶是可以赋予祭奠权的,是符合社会道德的,也不会造成其他人的权利破坏。因此均应享有相应的祭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