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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22秋《工程经济学》在线作业2【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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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0道题 总分:100分
一、单选题(共10题,50分)
1.可行性研究是在()时期进行的。
A、投资时期
B、投资前时期
C、生产时期
D、建设时期
2.下列关于净现值指标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净现值表示项目在整个寿命期内所取得的净收益的现值
B、净现值指标用于多方案比较时,能直接反映资金的利用效率
C、如果是多个投资方案进行比较时,净现值越大的方案相对越优
D、如果NPV>0,说明方案可以接受
3.某工程项目期初一次性投资4000万元,当年投产,设备寿命10年,项目每年可获得收益2500万元,每年费用支出1300万元,设社会折现率为10%,则其静态投资回收期为()年。
A、3.3
B、3.6
C、4
D、4.5
4.某具有常规现金流量的投资方案,经计算NPV(13%)=150,NPV(15%)=-100,则IRR的取值范围是()。
A、<13%
B、13%~14%
C、14%~15%
D、>15%
5.净现值是指按照(),将方案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建设期初的现值之和。
A、社会折现率
B、贷款利率
C、一定的折现率或基准收益率
D、存款利率
6.在计算内部收益率时,常用的方法一般为()。
A、采用计算机精确计算
B、德尔菲法
C、线性内插法
D、蚁群算法
7.()是企业为筹措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包括筹资过程中发生的筹资费用和用资过程中支付的利息。
A、资金成本
B、会计成本
C、机会成本
D、沉没成本
8.在用线性内插法计算IRR近似值时,为了确保IRR的精确性,i2与i1的差值可以是()。
A、5.1%
B、6%
C、1.8%
D、7%
9.下列选项中,投资估算允许误差为20%的是()。
A、机会研究
B、初步可行性研究
C、详细可行性研究
D、市场需求预测
10.下列报表中,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以投资者出资额为计算基础,把借款本金偿还和利息支付作为现金流出,用以计算财务评价指标IRR、NPV、T等的是()。
A、资产负债表
B、现金流量表(自有资金)
C、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
D、损益表
二、多选题(共5题,30分)
1.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综合论证建设项目(),最终评价项目是否可行。
A、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B、在财务上实施的可能性
C、在市场上的发展前景
D、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下列选项中,表明独立方案可以接受的是()。
A、NPV>0
B、NPVR<0
C、NAV>0
D、IRR>i0
3.互斥方案的可比原则包括()。
A、满足消耗费用的可比性
B、满足价格指标可比性
C、满足计算时间可比性
D、满足经济效果可比性
4.下列经济参数中,属于国民经济评价使用的是()。
A、基准收益率
B、市场价格
C、影子汇率
D、社会折现率
5.可行性研究中,进行设备选择时需要考虑()。
A、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大工答案请进:opzy.net或请联系微信:1095258436
B、设备的生产能力配置是否合理
C、设备的性能、来源、便于维护和修理
D、设备的经济合理性
三、判断题(共5题,20分)
1.当多个可行方案进行比较时,投资回收期越短越好。
A、错误
B、正确
2.静态投资回收期大于动态投资回收期。
A、错误
B、正确
3.为了考察资金的利用效率,通常用净现值率(net present value rate)作为净现值的辅助指标。
A、错误
B、正确
4.B-C比是一种效率型指标,用于两个方案的比选时,一般根据两方案B-C比的大小选择最优方案。
A、错误
B、正确
5.内部收益率只适用于独立方案的评价,若多个方案选优要用增量内部收益率。
A、错误
B、正确
目 录
引 论 1
一、股东名册的规范目的 1
(一)相关法规及规范解读 1
(二)股东名册的作用及效力 2
二、工商登记的规范目的 2
三、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的关系 2
四、股东资格确认的规范意义及在内外部关系上的体现 3
(一)对内关系中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3
(二)对外关系中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4
五、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之效力位阶分析 4
(一)股东名册作为股东资格认定证据的一般考察 4
(二)工商登记作为股东资格认定证据的一般考察 5
六、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与工商登记之间的博弈 5
(一)仅存在公司内部关系冲突时的证据效力位阶 5
(二)股东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6
(三)证据效力位阶分析 7
(二)涉及公司外部第三人时的证据效力位阶 7
七、修法建议 9
(一)应明确以股东名册确定股东资格的效力 9
(二)解决困境的出路:股东名册制度的改造 11
结 语 12
主要参考文献 13
引 论
无论是在公司法的理论界亦或者是实务届,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5年我国的《公司法》经历了修订,在32条即关于股东名册的规定当中增加了条款,表明在股东名册当中出现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新增的规定使得在现行立法上,股东名册具有了认定股东资格的功能。但是,这一规定同样引起新的问题。由于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存在巨大争议,如何解读该条文、股权究竟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存在巨大的讨论空间。在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产生冲突时,如何认定股东资格就会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当股东名册对于公司股东的记载与工商登记中的股东登记产生冲突时,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分别对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二者的功能、意义、效果等进行剖析,进而厘清二者关系,分析产生这种冲突的原因。
一、股东名册的规范目的
(一)相关法规及规范解读
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名册的相关表述,主要集中在第32条第1款和第2款。
根据该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一般而言,是指公司所记载的一种有关股东及股东的股权状况的簿册。具体来说,股东名册当中涵盖了股东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住所地、出资额等一系列内容。值得讨论的是,如何对该条第2款进行理解。该条当中载明,在名册当中有记载的股东,有权行使股东权利。如果根据《公司法释义》(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所编著),针对股东关系的问题,股东名册之中记载的内容富有确定效力,也就是说,股东可按其中的记载主张有关权利,基于此,应当可以对《公司法》第32条第2款作出这如下的解读:股东名册的记载,是股东能够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外观依据。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名册并不因此而成为证明股东身份资格的唯一证据,更非唯一外观依据,公司章程、股票、工商登记、出资证明的记载等同样也是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关系的文件。
因此,对该款较为合适的解读应该为:可以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对股东资格进行推定的一般效力。这也就是说,倘若在实践当中由于股东资格的问题产生分歧,股东名册此时就可以发挥推定的效果,也就是说,在股东名册当中有记载的人,将占据举证责任负担分配上的优势地位。若该主体已经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中,那么只需援引该记载,就可以认为其已经充分完成其举证的负担义务;相对地,对上述主体的股东资格提出异议的人有义务提出除该种证据之外的有力证据,来证明股东名册当中记载的股东情况是错误的,而倘若自然人已经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之中,那么只需要等待对方提出攻击证据,才有必要用其
他证据予以反驳,以证明其确实具有股东资格 张双根.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以股东名册制度的建构为中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5):65-82.
。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立法意旨并非为把股东名册设置为创设股东身份的要件,而只是分配了在股东资格争议案件中的双方举证责任。换言之,股东名册本身并能够不具有创设股东权利的效力,也不是股东权利得以设立的必备要件;股东名册只是一种证权证书,而不是一种设权证书 王保树.有限公司股东的两种登记[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08):26.
。
(二)股东名册的作用及效力
对公司来说,法律之所以设定了股东名册制度,出于多项目的,当然其中最关键的目的当然还是股东资格证明。另外,股东名册还可以起到方便查询、进行相关监督和审查、股东股份转让登记、与股东联系以及股息发放等作用。
如上所述,股东登记册可能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产生积极推定的作用,因此对于股东而言,可以通过名册当中记载的内容来证明自己具有股东身份。这也就代表着,股东名册可以用来证明股东资格,作为外观依据,通常而言,名册当中载明的股东,就应当具有公司的法定股东身份。相反地,未在股东名册中列出的对象不能够直接被认定为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如果股东的身份在股东名册上有所记载,即使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股东也无需额外证明其具有股东资格,可以根据股东名册的记录而被直接推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 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233.
。
二、工商登记的规范目的
工商登记,是指政府在审查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的基础上,通过登记确认申请人是否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从而能够取得实际经营权,这类各种登记活动的总称。
在公司法的范畴当中,工商登记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层是国家法律强制要求的登记,典型的代表是公司设立登记。也就是说不完成此类登记,公司就无法成立。另一层并非国家的强制要求,而是自治的登记,典型的例子包括股东变更。该种登记区分于第一层面的登记。没有强制性,但是倘若没有完成登记,就无法对抗公司外部的第三人。举例说明,《公司法》33条当中载明,公司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股东的姓名以及出资额完成登记。倘若没有完成登记亦或是在变更之后没有进行登记,就无法对抗第三人。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工商登记当中,最重要的效力还是在于能够对抗外部。
三、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的关系
可以看出,股东名册登记与工商登记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要表现于对内效力;后者主要表现为对外效力。
和股东名册的登记有所区别,工商登记最大的特点在于公示性,外界了解股东信息往往是通过工商登记,完成登记之后在法律上就可以推定第三人已知。但是股东名册属于内部文件的范畴,法律没有强行公示的要求。并且就我国《公司法》现行的规定来看,也没有表明第三方有审查该文件的权限。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已经默认了股东名册在内部发挥效力,而工商登记可以在外部发挥效力。通常来说,就公司内部事务而言,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应以股东登记为基础;但,当涉及到外部第三人时,就应当信任工商登记记载的内容。第三人在查询了工商登记之后是有利于产生信赖作出行为的,这也是交易的信赖基础之所在。
事实上,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在实践中产生冲突的原因,正是由于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的双层结构。那么,在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上,二者是否可以相互替代?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取舍?
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追本溯源,探求股东资格制度之本义。即,以"为何要对股东资格进行确认"为切入点,进而分析若分别以上述两种登记作为确认依据,是否达到上述要求、实现上述目的,若可以,则以其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依据具有合理性。
四、股东资格确认的规范意义及在内外部关系上的体现
在身份层面的股东资格,指的是在一段法律关系当中,某一主体根据特定规则、依据特定原因和事实而对公司享有的股东地位或身份。
如前所述,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产生冲突的原因在于,其视域分别存在于公司内部关系和公司的外部关系。所以,关于股东资格的确认,也应当在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个层面进行分别解读。
(一)对内关系中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就内部关系而言,不论股东想要行使权利亦或者是履行义务,首要前提就是证明自身具备股东资格。
每个股东可以提交多种证据证明自身的资格,例如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出资证明、股东名册等一些文件。可以看出,股东名册只是上述若干证据中的一种而已,并不是唯一证据;但是,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股东名册上已经被记载的主体,在举证责任上具有优势 就此可参见部分省市高院指导性司法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 》( 2004 年 2 月 24 日施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7 年 12 月 6 日发布、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2003 年 6 月 3 日施行)等.
。
在公司内部对股东资格的认定,若要选择一个合适的一般性形式化标准,其必须满足容易被股东接受,实践操作便利、节省成本的一系列理由。形式的选择是